一、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准时参加教学计划课程的考核。
二、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实行考勤。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
三、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回校按时复课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学生缺、旷课较多,除重修外,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四、学生旷课学时按如下规定计算:
1.函授、业余课时数按每天实际课时数计算。
2.学生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内按迟到、早退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 1 学时计算,15 分钟以上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五、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始为有效,一般不得事后补假。请假学时不能超过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学生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班主任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直属班学生由学生管理部批准,教学点学生由函授站学生或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学生请假一次以5天为限。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请假当天报班主任,并应在事后三天内,凭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六、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考勤结果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对缺课、旷课情况严重者,应及时与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联系,相互配合,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