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表彰成教学院教职工在各自岗位上做出的贡献,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浙江财经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成教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浙江财经成教学院在编教职工,不包括校外教育机构的教职人员。 第三条 凡申报浙江财经学院教学成果奖的成教学院教职工,需先经成教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记名投票赞成方可上报。 成教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小组由院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经成教学院同意上报的教学成果,不论是否获得浙江财经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均视为“浙江财经成教学院优秀教学成果”,由成教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为鼓励集体申报,每项成果的奖金以人均不超过800元数额计发,同时申报多项成果奖的人员奖金不应重复计算。 奖金在成教学院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9月起执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